| 标 题: | 《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38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07 21:49:3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 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我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管理,鼓励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7号)和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的通知》(乌民发[2014]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7号)和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的通知》(乌民发[2014]131号)。
- 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采取登记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部门进行直接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部门实行备案登记。
二是申请成立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有规范的名称、有规范的章程以及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会员人数上应不少于15人,注册资金可为零。
三是尚未达到登记条件的,但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经各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后,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各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四是已经备案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在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各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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