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招委〔2011〕48号
各州、地、市招委、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精神,同时充分考虑我省普通高考实际,确保平等竞争、公平公正选拔,依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经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制定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主动适应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也是对我省已经执行多年的“青教招委〔2000〕007号”、“青教招委〔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补充。为学习和宣传好《补充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补充规定》的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宣传《补充规定》的精神,将《补充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原原本本的向社会、学校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宣传工作领导,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为主,坚决防止误导和炒作。在宣传过程中对于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要给予高度关注;对于出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反映,防止造成负面影响。对因宣传不到位、引导不得力造成群众性事件或网络炒作的地区、学校,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要正确理解和准确全面掌握《补充规定》的精神。
1.《补充规定》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公平公正、考生的平等竞争,充分考虑了省内干部群众子女与省外落户考生的利益平衡,在坚持我省现行高考政策的基础上,解决了省外来青经商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由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青教招委〔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而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并对其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采用分数线、录取学校的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对省外落户青海考生参加高考从落户年限、在青就读年限、报考院校批次等方面做了合理的严格限制。
2.《补充规定》坚持保护了长期扎根高原,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奉献的干部职工和世居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省外在青落户考生在青海省内院校参与录取所占用的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将省属高校在省外投放的招生计划统一调整到省内并单独下达予以解决。因此,《补充规定》对本省考生利益不造成任何影响。
三、认真、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是对我省已经执行多年的政策规定和报考条件的进一步补充,要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在宣传过程中防止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特别要高度关注所谓《补充规定》已解决异地考生在青高考问题等不实传言,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建立规范宣传机制,营造良好的招生考试氛围。尤其是在2012年高考报名和2011年入学的高一学生到省外借读注册工作开始之际,特别要注重基层调研工作,摸清省外人员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联动机制,搞好协调服务工作,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2012年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我省出台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对外宣传新闻稿)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附件:
我省出台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
(对外宣传新闻稿)
11月8日,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公布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主动适应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也是对我省已经执行多年的“青教招委〔2000〕007号”、“青教招委〔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补充。
《补充规定》充分考虑了省内干部群众子女与省外落户考生的利益平衡,在坚持我省现行高考政策的基础上,解决了省外来青经商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因高考报名条件所限,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对其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采用分数线、录取学校的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对省外落户青海考生参加高考从落户年限、在青就读年限、报考院校批次等方面作了合理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格按需要和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聘书)、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需要和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青海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证书》),其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也给予了其子女参加高考机会。
《补充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体现了我省对省外来青建设者的尊重,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子女在我省就地参加高考和参与录取的难题,在全国属于先例。是我省高校招生工作主动适应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和突破。
《补充规定》坚持保护了长期扎根高原,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奉献的干部职工和世居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省外在青落户考生在青海省内院校参与录取所占用的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将通过调整省属高校在省外投放的招生计划比例予以解决。因此,《补充规定》对本省考生利益不造成任何影响。
出台《补充规定》的依据是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同时充分考虑了国家现行的分省下达招生计划、分省确定录取分数线的招生体制,并紧密结合青海高考实际,以维护我省广大农牧民、少数民族考生切身利益和确保公平公正、确保平等竞争、确保和谐高考为目的和出发点,省教育厅、省招办进行了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我省现行高考报名政策及条件逐条梳理、逐条研究。《补充规定》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省外人员随迁子女就地高考问题不仅仅是高考的政策、制度及措施问题,更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我省高校招生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分省招生计划,推进“阳光招生”,不断完善我省高考资格审查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在高考报名资格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进一步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校招生工作。
(青海省高校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