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的通告(乌政字第1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1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4-03-21 00:00:00 | 公文时效 |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的通告(乌政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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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 2014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市辖区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地(含经济林)、苗圃、草场均为防火戒严范围。
三、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重点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个人,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和教育,不得阻挠、妨碍执法人员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进入重点防火区;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域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行生产性野外用火。违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严密部署,做好瞭望、巡护和检查工作。各防火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的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上一级领导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扑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对发生的火灾要按照报告制度上报,不得拖延。对不报、迟报、瞒报森林草原火灾或不及时组织扑救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林业、农牧、公安、消防、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共同配合做好防火工作。对于举报有功、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举报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六、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意识,推进依法治火,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七、清明节期间,广大市民应摒弃陋习,文明祭祀,使用现代健康环保的祭扫方式寄托对亲人的哀思,避免因上坟烧纸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乌海市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
1.直接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
2.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6992098
2014年3月6日
一、 2014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市辖区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地(含经济林)、苗圃、草场均为防火戒严范围。
三、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进入重点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个人,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和教育,不得阻挠、妨碍执法人员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品进入重点防火区;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域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进行生产性野外用火。违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严密部署,做好瞭望、巡护和检查工作。各防火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的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上一级领导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扑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对发生的火灾要按照报告制度上报,不得拖延。对不报、迟报、瞒报森林草原火灾或不及时组织扑救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林业、农牧、公安、消防、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共同配合做好防火工作。对于举报有功、避免重大火灾损失的举报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六、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意识,推进依法治火,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七、清明节期间,广大市民应摒弃陋习,文明祭祀,使用现代健康环保的祭扫方式寄托对亲人的哀思,避免因上坟烧纸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乌海市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
1.直接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
2.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6992098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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