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青政办[2009]207号)和《青海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青教人[2009]81号)的文件精神,我州于2009年11月份启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工作。截止目前,我州义务教育阶段115所学校中的3005名教职工纳入绩效工资改革范围中,各校从2010年1月开始扣除绩效考核工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积极借鉴省外绩效工资改革先进经验,制定和完善《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
在绩效工资改革工作中,各地区反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分配观念在个别教职工思想中根深蒂固,认为自己是单位人,端的是铁饭碗,按档案工资发工资天经地义;有的职工认为绩效工资就是变相的发福利,绩效工资只能比档案工资高不能低;还有职工担心考核办法不合理,竞争不公平,领导从中徇私舞弊。教职工思想不统一,增加了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出台的难度。
二是建立绩效评价标准不好把握。义务教育学校是规模大、岗位多的事业单位,要对众多的岗位建立科学公平的绩效评价标准难度大。推行绩效工资制度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很容易由于内部沟通不畅和各岗位间平衡难度大而无法做到公平合理,导致工资方案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强化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宣传改革工资分配制度的意义,破除平均主义思想,树立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消除对改革的恐惧和抵触感。
二是做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定岗、定员、定工作量,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目标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充分考虑各岗位工作量、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测量业绩的方法和手段,科学地测算和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标准。
三是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各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同时以档案工资为基础及时足额的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学习、休假等相关福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