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
1.对中央驻青企业和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对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3.对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鼓励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规定:企业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4.对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扶持和奖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吸纳1人,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并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
5.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哪些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6.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
7.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暨2013年培训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开展三类8项就业专项培训工作。用3年时间,全省组织2.4万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能力素质专项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6000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实现1800人创业并带动5400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8.参加专项就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哪些补贴?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47号)规定: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培训对象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学员,由学员在确定的培训机构中自主选择专业参加为期一年的技能培训。凡参加3+1项目技能培训的学员,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支付。凡学制两年的补助一年,凡学制三年的补助两年,学制培训补助标准按省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省外培训的按当地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一年以内的按照现行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9.参加专项培训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青政办〔2013〕146号规定:对参加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3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800元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
10.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社字〔2011〕237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参加省内外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机构招录学习或自行选择工种进行短期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拨付。拨付程序仍采取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集中分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到高校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上。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11.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2.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青财社字〔2011〕2371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技能鉴定补贴的审核拨付比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和方式,由鉴定机构或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申请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已享受三江源地区开业补助的不再享受。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3年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
青人社厅发〔2015〕54号文件规定:
(1)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90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
(2)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的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由每人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14.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15.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1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培训补贴有哪些新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落实参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1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有什么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规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18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
19.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有哪些鼓励政策?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21.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青海籍回青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
2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见习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生活补助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服务
23.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登记有哪些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教育部门要及时提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动态管理,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县级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共建共享,实现就业信息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高校毕业生可在学籍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学籍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24.高校毕业生可否在求职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25.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将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政策
26.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7.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8.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9.关于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公平有哪些新规定?
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规范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招聘行为,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高校毕业生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30.失业保险政策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51号)要求:
1、降低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
2、适用范围。本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3、执行时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