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和《海西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第七项问题“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对限制开发的地区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而海西州仍对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天峻县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指标进行考核”中由州委组织部、州纪委监委牵头的整改措施共3条:一是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三是建立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抓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截至目前,上述3条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并由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实地督办组第四组确认销号。
按照《青海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要求,现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进行公示:一是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9月修订完善《海西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天峻县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不考核县域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2018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天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取消‘县域生产总值’‘规上工业增加值’‘一般性工业投资’等考核指标”。2020年1月修订完善《海西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天峻县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不考核县域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指标”。2017年以来,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天峻县,不再考核县域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等指标。二是在指标设置上,设立“生态文明类指标”,其中: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30项,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祁连山南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长江禁捕、“四地”建设等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纳入“重点单项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及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赋分权重上,逐年加大生态文明类指标赋分权重,生态文明类指标的权重从2016年的20%提高到2020年的26%,超出经济发展类指标权重11个百分点,特别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天峻县,生态文明类指标赋分权重达到27%,超出经济发展类指标权重14个百分点。在结果运用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的保留事项,2020年度考核中,因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天峻县被评定为较差等次,州生态环境局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倒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扛牢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三是自2017年以来,持续强化生态环保领域监督,精准开展追责问责,受上级委托或直接对全州生态环保领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员公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通过责成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共处理77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切实以严的执纪压实生态环保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三个最大”省情定位。
按照《青海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和《海西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流程》要求,自2021年9月27日至10月8日对上述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来电实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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