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9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10-27 17:22:27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发〔2017〕81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土地使用税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0日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3〕645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10〕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收标准:
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15元/ 平方米;
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
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五级土地,年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一级土地:市政府所在地,具体范围为海勃湾城区,滨河新区一期、二期,东到甘德尔山、东山,南到黄河公路大桥,西到黄河边,北到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滨河西区规划范围。
二级土地:海勃湾区乌海热电厂北墙东西延长线至养殖小区辖区范围;乌达区为110国道以西、铁路以东、乌尔特沟以北、新达办事处苏三公路以南;海南区为拉僧仲办事处辖区范围。
三级土地:海勃湾区为卡布其办事处、千里山镇所在地;乌达区为除二级土地以外的各办事处、镇所在地;海南区为其他办事处、镇所在地。
四级土地:各区经济开发区。
五级土地:不在上述四级土地范围内的其他土地。
第四条列入四级土地的经济开发区和其规划范围由市政府进行明确。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六条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应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10〕14号)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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