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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二氧化硫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28 9.0k 阅读 297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二氧化硫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8-100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2017-11-24 00:00:00 公开日期 2018-01-29 15:49:4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二氧化硫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二氧化硫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乌海市二氧化硫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李干杰部长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7年第39期《环境监测要情》就我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的重要批示,有效解决二氧化硫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把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举全市之力强力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工业城市,煤炭消耗总量高,导致全市单位面积二氧化硫排放强度高,2015年我市单位面积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3倍,明显高于我国其它主要产煤城市。2017年1—9月,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平均浓度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排在倒数第5位。9月我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66微克/立方米,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排名倒数第1,也是全国唯一的二氧化硫月均浓度超标城市。经济发展高度依赖煤炭、产业布局不合理、跨区域传输影响大、工业生产回暖、煤层自燃、特殊地形和气候条件,造成我市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而我市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行动不够迅速、态度不够坚定、监管不够到位、措施不够强硬,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市空气质量下降、二氧化硫污染反弹,应引起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高度警醒。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刻认识我市大气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反思,迅速行动,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采取果断措施整治污染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坚决打赢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强力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以强化执法监管为抓手,严控企业超标排放,严管燃煤污染,强化督察问责,加强联防联控,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解决二氧化硫污染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造成二氧化硫浓度较高的原因,采取特别管控和治理措施,有效控制二氧化硫过高峰值,不断降低二氧化硫日均浓度和年均浓度,到2018年底,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力争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与2015年(63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20.6%,与2016年(56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10.7%。

(一)强力推进矿区环境集中整治。

1. 严查违规生产企业。对全市境内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和治理项目(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查企业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工程措施要求落实情况,各企业必须按设计及规划完成道路硬化,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降尘设备,方可开工生产。严格企业生产作业,减少穿爆、采装、排土、运输环节环境污染。严格控制露天剥离施工规模,坚决杜绝大规模开采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对违规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治,一律停供火工品,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复产。(各区政府落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督导)

3. 加快推进排土场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对矿区71个排土场进行高度、台阶、边坡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9家涉煤企业26个排土场、2018年底前完成4家涉煤企业6个排土场、2019年底前完成5家涉煤企业35个排土场、2020年底前完成4家涉煤企业4个排土场规范化整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其中2017年完成32个,2018年完成68个。(各区政府落实,市国土资源局督导)

5. 严格落实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措施。各区要组织成立矿区道路养护机构,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机扫车、洒水车等硬件设备,建立有效的洒水降尘保洁机制,加强矿区道路日常清扫、保洁和维护,对道路两侧浮土及时进行清理,鼓励聘请第三方维护保洁洒水,确保矿区道路湿润不起尘。未按要求落实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有关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煤通道等矿区公共道路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监督管理和市管道路的管理维护。兴泰公司尽快购置机械化清扫车、洒水车,加大运煤通道、109连接线机械化清扫力度及洒水频次。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发生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落实)

(二)深度治理工业污染。

2.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全市所有在役发电机组,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电力企业全部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标准。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在产焦化、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而造成超标排放的要从严从重处罚,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将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不予安排各类治理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对由于企业停产、实施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暂缓实施的治理项目,要加大企业的日常监察力度,确保停产企业在完成改造前不得恢复生产,在产企业一旦出现超标排放从严予以处罚。各区、各有关企业要加快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列入治理计划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对于目前已完成工程建设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调试并通过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在建项目,要督促企业倒排工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各区要提前谋划全市焦化、水泥、钢铁、铁合金、电石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尽早施工。(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三)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2. 巩固洗煤企业煤矸石堆场自燃治理成果。对洗煤企业的煤矸石堆场规范化整治情况、自燃点及时治理情况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治。对洗煤企业新产生的煤矸石及尚未进行处置的煤矸石,各区要按照煤矸石处置技术规范,分区域进行集中统一处置。各区必须完成煤矸石分区域处置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化运营。(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1. 继续深入推进居民原煤散烧治理。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实施《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成立原煤散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原煤散烧治理工作方案,市域范围内全面禁止原煤散烧,所有清洁燃料供应点禁止出售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明确辖区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煤质管控,强化质量检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市场供应煤质符合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 0.5%和灰分小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自觉遵守禁燃区的有关规定,严查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全力推进烟煤禁烧工作。加快组织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2017年要完成12515户151万平方米、2018年要完成8830套96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对已完成搬迁的区域,要及时进行平整修复,改变脏、乱、差现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环保节能炉具,削减平房燃煤污染,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2018年9月底前,完成三个建城区剩余7148户平房住户环保节能炉具更换工作,其中海勃湾区4770户、乌达区578户、海南区1800户。(各区政府落实,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督导)

3. 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市农牧业局负责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除白天日常巡查外,要加强夜间的巡查力度,特别在出现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密检查频次,杜绝建城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落叶等现象发生。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出现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现象。(各区政府、市农牧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林业局、园林局落实)

1. 严格控制过剩产能。扎实开展去产能工作,认真落实“五个一批”要求,坚决去、主动转、加快调,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要求和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做好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化解工作。认真做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及在建项目环保认定及备案工作,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等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工艺装备落后、能耗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已建成违规项目,要尽快予以淘汰关停,按自治区要求完成落后产能关停淘汰任务。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闭淘汰。(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落实)

3.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认真落实自治区“七网”同建、“七业”同兴部署,加快能源、化工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不断调优、调轻、调绿。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加大生产力布局调整力度,按照园区集中、产业升级、环保达标的思路,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集中力量打造绿色生态园区。落实《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十三五”产业转型升级规划》,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加快整合焦化企业,组织实施焦炭气化工程,打造焦炭—焦炉煤气—LNG新能源产业链,建设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托氯碱、煤焦等基础化工,发展绿色精细化工产业。积极培育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发展乌海湖旅游业、区域生产性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为重点,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比重。依托葡萄种植,发展红酒产业,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

(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即将正式印发,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对有减排任务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实施专项检查,进一步扎实应急响应环节,确保一旦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取得预期减排效果。各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业要做好采取更严格应急响应措施的准备,以满足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在应急工作结束的3日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未按照要求落实保障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市政府应急办、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企业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要以这次二氧化硫污染问题整改为契机,直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和不足,痛下决心,壮士断腕,不惜代价,举全市之力打一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企业作为污染防治责任的实施主体,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污染源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各区党委、政府不仅是落实《二氧化硫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于12月6日前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区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确保把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督导,各区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落实)

建立信息调度、通报制度。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推进会、通报会、督办会等形式,及时开展调度,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市直有关部门除建立内部信息调度机制外,每月15、25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承担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内容报送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各区、市直相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将此次整改任务纳入对各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将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考核和排名结果作为对各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任务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市委、市政府将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市考核办、市环保局督导,各区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等,全方位宣传报道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方式。宣传和提倡多采用公交出行方式,培养更加文明、节约、绿色的生活习惯。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的发布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推动大气环境问题的更好解决。(市文新广局、乌海日报社、各区委、政府落实)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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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