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乌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
乌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 “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工作服务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项目参照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和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项目设置,同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和新型职业、新技术,作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区职业技能大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竞赛应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构建以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为龙头,各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七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区级竞赛两个级别。市级竞赛按类别分为全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三类。
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人社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乌海市第××届职业技能大赛”。
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一类赛是指由市人社局举办或联合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冠名“乌海市××年(或第×届)××(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组织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乌海市××年(或第×届)××(企业、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市级专项竞赛是指自治区级专项竞赛乌海市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自治区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区级竞赛是指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八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各区应积极建立完善本区竞赛体系。鼓励企业、院校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九条 凡在乌海市境内工作、学习、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可报名参赛。凡在往届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同赛项同等级同组别或低等级赛项。
第十条 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竞赛应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区职业技能大赛流程、标准举办。市级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要求组织实施;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题。
第十四条 竞赛每个赛项举办场地,须满足相应等级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优良,后期保障有力,安全保卫到位,宣传氛围浓厚,能实现开放办赛者优先。
第十五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赛事组委会,设立技术、保障、宣传、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竞赛以竞赛项目为单位成立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备选定、安全预案制定、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赛事成果转化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裁判员在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的人员中遴选,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后,择优从理想信念坚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中聘任。裁判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服从竞赛组委会工作安排。
各竞赛项目设裁判长1名,裁判员数量视各项目比赛实际需要确定,承担现场评判工作。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八条 对全市技能大赛各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颁发金、银、铜奖,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金奖励,职工选手授予“全市技术能手”称号。
对市级行业一类赛各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颁发一、二、三等奖,职工选手(单人赛前3名,双人及以上赛第1名)授予“全市技术能手”称号。
对前3名以外但排名在参赛人数1/2以上的选手颁发优胜奖,其他参赛选手颁发参赛证书。优胜奖以上选手可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九条 全市技能大赛按照金奖5分、银奖4分、铜奖3分、优胜奖2分和参赛项目1分的计分原则,对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区颁发“乌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牌匾;对协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颁发“乌海市职业技能大赛贡献单位”证书。对参加技能展示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荣誉,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可结合本区域、行业实际,制定竞赛奖励办法,对相应获奖选手给予奖励。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制定竞赛期间各项安全防控预案,落实竞赛活动现场安保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竞赛项目安全要点,划分竞赛区域、观摩区域、治安缓冲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配备与赛场安全工作相关的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对参加赛会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全市技能大赛、市级行业竞赛一类赛和市级专项竞赛经费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竞赛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举办竞赛的上一年度编制竞赛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列入竞赛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二)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竞赛进行赞助。捐赠的设施设备在竞赛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赞助费、广告费等上缴财政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竞赛举办期间的组织、宣传、场地租用、安保、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费用以及竞赛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竞赛耗材、检测、设备维护、运输等办赛必需费用;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奖励、保险、劳务、交通食宿、服装等费用。
(二)我市选手参加全区职业技能大赛和集训期间的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竞赛耗材、检测、设备维护、运输等备赛必需费用以及选手、裁判、教练、指导专家、翻译、领队、工作人员等的服装、保险、交通食宿等费用。
(三)我市参加全区职业技能大赛期间组织开展的技能展示和交流活动所需组织、宣传、展示、运输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险、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其他需要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区举办的选拔赛及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列入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业务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各行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