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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野外使用明火的公告

2022/03/23 3.6k 阅读 499 点赞

3月15日至5月31日是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有效防止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烧荒、烧茬、烧废弃物料等;二、严禁祭祀、扫墓、上坟时使用明火;三、严禁在防火戒严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防火戒严区及周边区域擅自进行生产性用火;五、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防火戒严区;六、由未成年人或痴、呆、傻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群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七、严禁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森林草原火案举报电话:0474-8233110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