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市
政策通知公告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3/19 5.1k 阅读 519 点赞

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日。任何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1.电子邮箱:575704920@qq.com

2.通信地址:集宁新区乌兰察布西街住建局办公大楼

3.邮编号码:012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二)建筑市场主体,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

1、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2、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等企业。

(三)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审核、结果运用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管理。乌兰察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指导评价结果运用。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相关部门可以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用评价结果,激励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二、信用评价内容与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2、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3、优良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以及在建筑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等内容;

4、不良信息: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内容。

三、信用信息认定、采集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日常管理以《不良行为认定书》为主):

1.不良行为认定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处理决定;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在监督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签发《不良行为认定书》,申辩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记录;有异议的,对异议核实后决定是否记录。认定部门应当在制发或收到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行为通知主体。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当事人当面签收,或者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有效的电子邮箱,并以邮件发送成功视为通知到位。

四、信用信息公布

(一)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 员受到信用惩戒的不良行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站(http://zjt.nmg.gov.cn/bsfw/wsbsxt/)、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zjj.wulanchabu.gov.cn/)向社会公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二)公示内容一般包括:行为主体或执业人员名称、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站”“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已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优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评价方法

信用考评中,采用与不良行为单位同等标准扣分和直接扣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单位负责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考评。

良好行为加分是指以《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标准》(附表6)为依据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是指以《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附表1~5)为依据在基础分上进行扣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重复不良行为采用加倍扣分法(即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连续发生同一问题,或存在拒不整改行为的,后一次扣分为前一次的两倍,以此类推)进行扣分,以制止和惩戒屡禁不止行为。

每个项目各方主体信用考评得分=基础分100分+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一)信用考评总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A级单位(含90分)。

(二)信用考评总得分70分-90分的单位为B级单位(含70分)。

(三)信用考评总得分60分-70分的单位为C级单位(含60分)。

(四)信用考评总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D级单位。

六、信用结果应用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将与发改、市场、税务、金融、社保、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1、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对B、C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3、对D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严格核查其告知承诺内容,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

七、信用修复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根据“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按要求提供信用修复所需有关材料。认定部门可采取网上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信用修复材料进行检查核实,依法作出准予修复或不予修复的决定,准予修复的应书面函告该信用信息的登记部门,不予修复的应向申请信用修复主体说明理由和依据。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记录的信用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主动修复:

1、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届满的;

2、被认定为信用信息的依据被撤销或变更的;

3、因为政策变化或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被认定为信用信息的;

4、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5、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6、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记录的信用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不得予以修复:

1、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取得资质、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的;

2、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

3、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未满3个月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用修复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2、受理申请。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提出修复意见。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

4、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

八、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由有关执法机构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三)信用信息记录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1.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2.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本部门主管领导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 录入。录入人员应当以本办法规定证书、文书、文件等资料为依据录入,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

(五)各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及时向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记入统一建立的信用档案。

(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录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记 录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考核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一: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附件二: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附件三: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附件四: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附件五:建设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附件六: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标准(试行)

附件七: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

附件八: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申报表

附件九: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书

附件十:乌兰察布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6.docx

业绩加分表 附件7.docx

良好行为申报表附件8.xls

附件9-10 市住建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9.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