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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市政府(办)文件

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7/04/22 5.0k 阅读 179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更好适应社会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修改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后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或结合工作实际重新起草规范性文件。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实施)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暂行规定》(卫政发〔2009〕31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 

(一)《中卫市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2006年市长令第13号)。

(二)《中卫市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卫政发〔2009〕62号)。  

(三)《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卫政办发〔2010〕267号)。  

(四)《中卫市城市道路车辆运输防渗防撒防漏监管规定》(卫政发〔2012〕249号)。

(五)《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卫政发〔2012〕236号)。

(六)《中卫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卫政发〔2014〕82号)。

(七)《中卫市市容秩序严法管理办法》(卫政发〔2014〕151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