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年第4号)等规定,现就执行机动车排气“国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辆,须符合“国Ⅴ”标准,凡未达到“国Ⅴ”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
二、外地转入中卫市的二手机动车,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三、凡不符合国家“国V”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我市销售,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通知所称“国Ⅴ”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购车人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所购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