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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事故防范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12/01 8.5k 阅读 53 点赞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燃气经营企业:

10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苏家屯区华润静安府二期一塔吊在安拆过程中发生倾倒事故,造成3名工人受伤,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通报,吉林省松原市4月15日、10月4日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所转发的关于吉林省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通报的通知》(沈安办〔2020〕76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好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领域专项整治,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结合通报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政治自觉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坚定的决心和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各相关方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排查工作方案》(沈建发〔2020〕39号)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1.施工现场所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为正规厂家生产,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编制专项安拆方案,安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拆时是否书面告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塔吊顶升前,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安拆及顶升期间监理是否旁站;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是否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是否经检测合格;

5.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组织验收合格后30日内,是否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

7.塔式起重机吊装是否有专项方案,符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司机、司索)是否持有特种人员作业证书并经企业三级培训;

8.起重机械日常使用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相关规定。

市城乡建设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区排查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三、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施工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增加执法检查频次,要保障好安全监管执法用车,切实将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指示批示精神,把上述安全事故传达到每一个施工现场,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要结合当前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控措施。全面排查工程项目,严格审查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重点检查防坍塌、透水、中毒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严禁抢工期和野蛮施工,严禁恶劣天气违规强行施工,严防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事故,对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工。相关部门对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无资质、违法、违章、安全诚信缺失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四、切实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要落实燃气行业监管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通报要求,以吉林重大事故为镜鉴,深刻吸取教训,结合当前《沈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整顿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燃气管线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正在开展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认真查摆隐患并及时整改,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城镇燃气运行平稳。


附件: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所转发的关于吉林省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