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结合我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一、局党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态文明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市督改办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判预警生态环境风险,研究部署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制定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指导本单位做好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向市督改办报告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五)负责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本单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或监管主体有争议的行业(领域),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体学习。
(八)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部署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拟定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含“三管三必须”情况),并按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督改办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履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本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
3.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年组织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至少2次,研究部署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4.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清单,细化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5.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6.严格生态保护红线,推动构建生态环境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7.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生态环境目标考核和奖惩兑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研究部署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局长职责
1.负责领导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负责领导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
3.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督促落实隐患动态排查、及时整改。
4.加强生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态环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5.根据需要及时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安排部署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6.对本单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或监管主体有争议的行业(领域),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工作职责
(1)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部署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1号),落实市直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工作要求,梳理市城乡建设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形成责任清单并公示。
2.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相关内容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学习2次。
3.城管处工作职责
(1)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2)修改完善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各级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列出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细化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方案、计划或任务清单,组织推进完成年度各项工作,11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报市委、市政府。
4.质安处工作职责
(1)配合职能部门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按照“首用必检、达标进场”原则,建立工地作业现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制度。凡未经编码登记并取得环保号牌、二维码识别卡以及未经检测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现场作业。现场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悬挂或喷涂环保号牌、持二维码作业。
(2)配合职能部门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理要求。督导各类建设施工工地禁止国Ⅲ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以及沈阳市行政区内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
(3)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建设工地柴油车及在用机械监督抽测执法。
(4)制定《2022年沈阳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加强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地铁工地等扬尘管理,落实扬尘治理“七个百分百”。
(5)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组织落实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等职责范围内扬尘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市污染防治办要求,9月底前更新建筑工地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水体部工作职责
推进建成区及城乡接合部拆迁或清洁化改造。推进城乡接合部17个村屯拆迁或清洁化改造工作,督促各相关区年底前拆迁或清洁化改造完成率不低于80%。
6.审批处工作职责
按照《土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未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
7.市场处工作职责
按照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使用要求,充分发挥管理系统的作用,共享账户半年登录次数不少于50次,全年登录次数不少于1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