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拌混凝土企业:
按照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要求,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专项检查,同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企业资质和实验室资质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二、检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
1.预拌混凝土企业资产、场所、主要人员、技术装备、质量管理等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要求。
2.企业试验室场所条件、检测环境、仪器设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等。
(二)原材料管理
1.原材料进场质量证明材料、进场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台账。
2.材料储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遮雨、防潮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三)质量控制
1.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
2.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台账、试验室台账,台账内容是否齐全。
3.混凝土搅拌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生产设备是否定期校准、维护,是否有相关记录。
5.混凝土生产是否有完善的生产记录。
6.试验设备和仪器是否定期校准和检验,是否有相关记录。
7.混凝土试配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试配记录是否齐全。
(四)出厂检验
1.是否按照要求对出厂预拌混凝土进行检测,检测程序及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留存影像资料。
2.已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是否按照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
(五)市场行为
1.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情况。
2.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分为两个阶段:
1.自查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3月31日)。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和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
2.监督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15日)。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式
1.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将由市城乡建设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有需要的还将聘请专家。
2.开展现场登记工作。联合检查组应在现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和《生产设备汇总表》(附件3)等进行登记。
3.开展检查工作。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查看证明资料、影像资料、现场查看物料储存情况、检查实验台账及核对各类试块等。
4.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时限。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自查自纠。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积极指导各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安排专业人员与市城乡建设局组成联合检查组。
2.紧盯整改,务必取得实效。企业如期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向检查组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整改报告的企业,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管,确保预拌混凝土混凝土质量达到标准。
附件:1.
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3.
生产设备汇总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7日
(联系人:杨浩,联系电话:2283379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