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让大家了解新版《办法》主要内容的变化,特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办法》共25条,以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作出了全面规定。
扩大了公益性公墓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办法》将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规定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明确了公墓审批条件和规划要求。《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办法》在多个条款中践行绿色殡葬文明新风,规定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1米。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规范公墓运营和管理。《办法》规定,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禁止炒买炒卖墓位,除为特殊人群预订墓位外,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前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办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自行改建墓位。在公墓管理方面,要求公墓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证书、骨灰安放证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设立凭证等内容,建立墓位销售管理档案,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规范了祭扫服务。《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公墓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公墓内开展安葬或者祭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墓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