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365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18-09-2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8-09-26 21:39:4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制定的背景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8年民政部制定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结合年我市实际,2018年9月,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包括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一般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永久名录。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是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载入诚信红名单的六种情形、载入失信黑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载入活动异常一般名录的七种情形、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三种情形。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决定后,应当告知社会组织,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
三是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列入时间满一年的,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移出黑名单;社会组织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则继续留在黑名单中。
四是对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期间,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八项惩戒性措施。
五是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再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再开展业务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再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登记成立新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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