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44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1-12-1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18 16:36: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困境儿童是儿童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爱保护。现就《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保障对象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具有乌海市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未满 18 周岁的困境儿童。具体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
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
方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或患精神病、
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双方失踪、重残(1—2 级残疾,下同)、重病(参照《乌海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意见》的规定,下同)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四)困境家庭儿童。包括: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
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1.法定抚养人有抚养
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2.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3.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三、审批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所处困境的相关材料(附件 2:申请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乌海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附件 1);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管理缺失的,可由所在村(居)委会直接提出救助保护申请;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情况及时提出救助保护建议,并提交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申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对符合孤儿条件的,
按孤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由各级财政承担生活保障经费。对符合困境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纸质材料档案,根据分类保障职责将《乌海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认定。
(四)退出。
困境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 18 周岁的(18 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 周岁后仍在校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孤儿、弃婴,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依法被收养的。
3.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5.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6.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7.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相关政策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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