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建通〔2025〕17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部分条款到期失效、废止停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期失效条款
(一)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契税补贴。《若干措施》第三条中“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出售旧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纳新房契税的,按新房实际缴纳契税金额50%发放购房消费券补贴。购房人持新房、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表、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到属地政府(管委会)委托单位申领消费券。”相关内容,2026年9月30日到期自动失效。
(二)避暑旅居地产契税补贴。《若干措施》第十三条中“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对购买我市避暑类地产项目住宅、公寓产品,并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纳契税的,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50%发放购房消费券补贴。对已参加购房消费券补贴活动的,不再发放消费券。”相关内容,2026年9月30日到期自动失效。
上述两项补贴,政策失效前已符合申领条件且提交完整申领材料的,按原规定继续办理;未提交申领材料的,不再受理。
二、废止停用条款
鉴于《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筑建发〔2025〕20号)文件已废止《关于印发《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建通〔2012〕136号),商品房交付备案及公示制度不再执行。《若干措施》第七条“降低企业开发成本”中“取消商品房交付备案公示流程”的表述已无执行基础,停止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除本通知明确到期失效、废止停用的内容外,《若干措施》其余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原条款对适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贷、税费、住房公积金执行时限,以各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二)本市其他房地产政策与《若干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若干措施》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未涉及条款,按原文件及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阳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贵阳市商务局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