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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荆护苗行动”亳州市文旅局公布5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2026/10/25 9.6k 阅读 506 点赞

为持续深化“斩荆护苗行动”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效,2026年以来,我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厉打击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市场环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5起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一:谯城区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6年4月15日20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谯城区某网吧现场检查发现,1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

(二)查处情况

该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亳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给予该网吧警告,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二:蒙城县某歌舞娱乐场所(KTV)接纳未成年人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蒙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某歌舞娱乐场所(KTV)现场检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接纳1名未成年人,获取违法所得48元。

(二)查处情况

该歌舞娱乐场所(KTV)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皖文旅发〔2024〕27号),2026年2月2日,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歌舞娱乐场所(KTV)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三:亳州市某电玩娱乐有限公司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6年8月3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电玩娱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设置的名称为“夹喵社”游艺娱乐设备16台、名称为“光辉使者”游艺娱乐设备1台均没有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设备内容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核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公司处5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涡阳县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涡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送的涡阳县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线索。2026年8月25日,经涡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调查核实,2026年8月18日晚,该网吧接纳多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二)查处情况

该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亳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9月16日,涡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该网吧处以8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5天。

案例五:利辛县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1日,利辛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某网吧现场检查发现,坐在61号机的上网人员是一名未成年人。

(二)查处情况

该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亳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9月11日,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给予该网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警示:

歌舞娱乐场所(KTV)、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人员流动性大、社交娱乐氛围活跃,而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自我辨别、自我约束力较弱,过早进入此类场所易受不良风气影响,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各经营场所必须严格核验入场人员身份,不能以难以判明、客人自称成年为由放松要求。因此各经营主体务必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营造安全、健康、规范的文旅经营环境。孩子家长应履行好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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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闻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